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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赵叶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赵叶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87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677693435P),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象山港路496-504。主要负责人:方敏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叶宏,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与被告赵叶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黄雅?PAGE?2??PAGE?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