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2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珍,郁兆祥,金庆平,高漂红,王星阳,陆笑艳,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556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80号。被执行人: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3373-1),注册地宁波保税区,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镇海。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郁兆祥,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金庆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高漂红,女,1970年2月6月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星阳,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陆笑艳,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2564-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侧415号。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4511-4),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珍、郁兆祥、金庆平、高漂红、王星阳、陆笑艳、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此该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玉珍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并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进行拍卖,后流拍。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要求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珍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王玉珍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作价721.36万元,交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抵偿债务;物权自本裁定送达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时起转移;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