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李晓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李晓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3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会昌支行),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陈远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水金,该支行风险经理。被告李晓平,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银行会昌支行与被告李晓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业银行会昌支行以被告李晓平归还了透支本息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业银行会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群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