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文涛与杨寿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杨寿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709号原告:张文涛,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寿康,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煤矿工人,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147号1-4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820-7。负责人:黄跃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生,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涛诉被告杨寿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文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张文涛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徐贤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鹤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