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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戚复起、黄诗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复起,黄诗瑜,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戚复起,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黄诗瑜,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郑立,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410号戚复起与黄诗瑜、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诗瑜、郑立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复起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戚复起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