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马金龙,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郑棉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为854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70元,执行费11000元,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部分房产已经被轮候查封,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大连宏城地产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忠卫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刘延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