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698号原告张某1,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1以被告张某2已经履行给付拖欠的材料款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