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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698号原告张某1,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1以被告张某2已经履行给付拖欠的材料款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