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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付民与田宗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民,田宗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02号申请人刘付民,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田宗凯(田棕凯),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付民因与被申请人田宗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6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田宗凯名下的车牌号为豫B×××××号车辆档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宗凯名下的车牌号为豫B×××××号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栋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