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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福林、蒋维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林,蒋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80号申请人:王福林,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蒋维维,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王福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蒋维维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3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赵 年审判员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