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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1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阴林、周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林,周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阴林,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无业,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周启明,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干部,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林与被执行人周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启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阴林借款人民币131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7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34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884元,尚有人民币12068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启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周启明名下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周启明名下仅有工资收入,且本院已在依法扣留提取。因被执行人周启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本院找寻暂未发现其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21执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