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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生发与被执行人潘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发,潘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发,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潘会成,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生发与被执行人潘会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潘会成名下,位于北镇市青堆子镇生态农场的炼油转炉(型煤原料烘干机)4套,油罐1个,彩钢房1间,评估价为68550元,第一次以评估价68550元拍卖成交,已经交给申请人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生发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