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会霞与被执行人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会霞,李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吴会霞,女,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长生,男,汉族,一汽化油器厂工人,现住长春市城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会霞与被执行人李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会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91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