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1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海,刘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辖23号原告:张文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治军,男,汉族,1970年9月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张文海与被告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海系该院执行局干警,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判,为保证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