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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海,刘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辖23号原告:张文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治军,男,汉族,1970年9月1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张文海与被告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文海系该院执行局干警,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判,为保证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请求指定到其他法院审理。经审查,我院认为此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此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