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中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郭辉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中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郭辉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5465号原告:东莞市中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新兴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辉,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广东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黄李爱。被告:郭辉义,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中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郭辉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郭辉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日网架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郭辉义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中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853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静文二○一七年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官嘉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