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花霞与被执行人杜晓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霞,杜晓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霞,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杜晓雁,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晓雁银行存款或收入517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杜晓雁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