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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宝丰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宝丰县人民政府,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行终25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诉讼代表人王学峰,村书记。委托代理人李中华,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占敏,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宝丰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许红兵,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凯,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临汝镇汽车站南。法定代表人杨永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超,天瑞集团法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清凉寺村委会)因诉宝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4行初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清凉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敏、李中华,被上诉人宝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凯、杨心武,被上诉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9年10月20日,宝丰县人民政府为河南省韩庄煤矿颁发了(1989)编号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性质为全民,使用面积195743.17平方米。后因企业归属原因,河南省韩庄煤矿更名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2002年11月13日,天瑞集团在拍卖会上公开竞得了韩庄矿务局的破产财产,并随后对职工进行了安置。2007年9月14日,宝丰县人民政府作出宝政土收【2007】6号《关于收回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收回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使用的位于宝丰县大营镇韩庄村、清凉寺村、赵庄村九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河南省韩庄煤矿(1989)编号001至00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9月18日,宝丰县人民政府作出宝政土出让(存)【2007】5号《关于将河南省平顶山市��庄矿务局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的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于2002年4月23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还债。现天瑞集团申请办理两宗用地手续,两宗土地均位于大营镇清凉寺村,面积分别为195743.17平方米和5499平方米。经研究,宝丰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将原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使用的两宗国有土地出让给天瑞集团,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应缴纳出让金为9458300元。2007年9月24日,宝丰县国土资源局与天瑞集团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面积为195743.17平方米。2007年10月6日,天瑞集团依据宝政土出让(存)【2007】5号文件向宝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同日,宝丰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2007年10月18日,宝丰县人民政府对该宗土地进���了土地登记审批并为天瑞集团颁发了宝土国用(2007)第07062号土地使用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瑞集团在拍卖会上公开竞得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的破产财产。2007年9月,宝丰县人民政府宝政土出让(存)【2007】5号文件批复同意将原河南省平顶山市韩庄矿务局使用的195743.17平方米国有土地出让给天瑞集团。同月,天瑞集团与宝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10月,天瑞集团依据宝政土出让(存)【2007】5号文件向宝丰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书,宝丰县人民政府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程序依法为天瑞集团颁发了宝土国用(2007)第07062号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土地来源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清凉寺村委会起诉称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天瑞集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包含有其集体��地、宝丰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侵犯其土地权益的理由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请求依法撤销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天瑞集团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清凉寺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宝丰县人民政府颁证程序违法,土地来源违法,其为天瑞集团颁证的土地坐落错误,颁证档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权益。(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依据《土地登记规则》1989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天瑞集团颁证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错误认定其“行政行为土地来源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天瑞集团颁发的宝土国用(2007)第07062号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宝丰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调查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天瑞集团使用的宝国土用(2007)第07062号土地使用证,该证范围内的土地在80年代已经属于国有土地,与上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经过地籍调查和审核依法为天瑞集团颁发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土地来源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的诉求,缺乏证据予以证实,请求依法驳回上诉。被上诉人天瑞集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应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清凉寺村委会诉称宝土国用(2007)第070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包含清凉寺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宝丰县人民政府为天瑞集团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侵犯清凉寺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清凉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清凉寺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宝丰县大营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巍代理审判员 卢 瑜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