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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民初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尚先锋诉龚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17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对原告尚先锋诉被告龚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晋082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文书原告名字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826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2017)晋082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裁判文书中:凡是表述为“尚先峰”的文字均全部补正为“尚先锋”。审判员  王绛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