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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亚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孙洪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孙洪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718号原告:姜亚芬,女,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胜,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吉林久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代表人:杨扬,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洪鑫,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孙洪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芬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亚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即79.5元,由原告姜亚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