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与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516号原告: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小海街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陆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宪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连海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德贵。原告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巅峰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南通市南山钢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征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