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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峡大学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斌,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峡大学。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何伟军,该校校长。上诉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7)鄂0592民初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本案应由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三峡大学北门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双方就合作开发“三峡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及引进人才安置房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予以了约定,因约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位于人民法院辖区,且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同日已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葛洲坝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系不动产纠纷的关联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葛洲坝人民法院一并立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