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东申请执行黄春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黄春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东,男,生于1990年4月3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黄春元,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827民初4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春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黄春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