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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与宋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宋耀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836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负责人张政权,男,汉族。被告宋耀飞,男,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与被告宋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耀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裕鑫彩钢厂撤回对被告宋耀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原告已预交581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呼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