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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与被上诉人肖诗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肖诗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安华。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征翠。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安元。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诗伟。上诉人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因与被上诉人肖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黎安华、邓征翠、黎安元、张立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成东审判员  文晓桃审判员  孙艳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