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殴石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殴石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245号原告:殴石英,男,1971年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守义,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殴石英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殴石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殴石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原告殴石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殴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殴石英负担。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海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