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破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破3号之三申请人: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5月5日,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依照《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人民币46205元;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破产财产人民币870.27元,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据此请求本院终结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依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的《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工作现已全部完成,对其申请终结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以下:终结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池审 判 员 王欣欣审 判 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