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樊轶玲与李克功、苏刚、任来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轶玲,李克功,苏刚,任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樊轶玲,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克功,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刚,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来庆,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轶玲与被执行人李克功、苏刚、任来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晋1002执24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克功、苏刚、任来庆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