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975号原告: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普集镇凤凰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娄凤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孟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翟现宝,经理。原告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刚到庭参加诉讼,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60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被告从我公司购买螺栓,共欠螺栓款80000元整,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翟现宝的妻子郑燕书具了欠条。2016年9月2日,翟现宝为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此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欠款。2017年1月,被告用60盒带鱼抵偿债务3960元,尚欠我公司36040元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翟现宝系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现宝与郑燕系夫妻关系。2、2015年3月28日,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从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处购买螺栓,共欠螺栓款80000元整,由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现宝的妻子郑燕书具了欠条。2016年9月2日,翟现宝为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注明:“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欠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万元整分两期付清,第一期在新疆订单货款到位后(即10天内12号之前)付4万元;第二期在10月31日前付清4万元。”。此后,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了4万元欠款。2017年1月,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用60盒带鱼抵偿债务3960元,尚欠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3604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工商登记信息、婚姻关系证明各1份及其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翟现宝与郑燕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翟现宝为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郑燕书具欠条的行为及翟现宝出具还款计划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本院认为,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螺栓买卖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主张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604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济南晟功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欠款36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1元,由被告济南金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