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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212龙敦夫与赵士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敦夫,赵士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212号原告:龙敦夫,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裕翔,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军,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士刚,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竟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敦夫与被告赵士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龙敦夫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敦夫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敦夫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龙敦夫负担。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加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