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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与李春龙、王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李春龙,王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439号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车站街9号。经营者:张思成。被告:李春龙,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娇,33岁,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与被告李春龙、王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牧康兽药商店撤回起诉。诉讼费505.00元,免收。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坤(此件共1页,共印6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