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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467号之一原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市建设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董事长。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州东水路88号闽发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被告钟祥友,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反担保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并由郑志坚自愿用2500000元存款为被告提供反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郑志坚在银行存款2500000元。二、解除对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中路支行(账号:13×××02)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殷奋进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