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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於柏与徐厚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柏,徐厚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395号原告(反诉被告):於柏,男,汉族,1975年05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友宝,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厚东,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章庆,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於柏诉被告徐厚东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