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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全成犯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24刑初54号公诉机关东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全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东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2016年9月28日因本案被东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东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宁市看守所。东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继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王全成在其位于东宁镇XX小区车库内,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王全成在该车库内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9月份的一天,王全成在该车库内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全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涉案冰毒照片,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2016)536号鉴定书,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王全成身份证明及其供述,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王全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全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全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全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