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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阮小伟与豆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伟,豆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852号原告:阮小伟,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中仪征市。被告:豆凯,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小伟与被告豆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小伟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