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脱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某,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987号原告:脱某,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蒋某,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脱某与被告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脱某、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蒋某返还其彩礼10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农历2月2日,其与被告女儿蒋瑞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105000元,折仪、二程16000元,三金款12000元及银元折价款5000元订婚,同年12月2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5年6月26日,双方在镇原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其与蒋瑞发生纠纷,2017年1月15日其与蒋瑞分居生活,同年3月21日镇原法院以(2017)甘102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和蒋某之女蒋瑞离婚,后就返还彩礼未达成协议,遂提起诉讼。蒋某辩称,脱某所说不属实,要求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脱某与其女儿是2014年农历2月以彩礼10万元订婚,同年12月2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有关10万元的支付情况如下:其操办脱某与蒋瑞的婚事支付了3万元;婚前脱某隐瞒了先天性心脏病,其带脱某赴镇原县人民医院、庆阳市人民医院、西京医院先后治疗及做手术,脱某借其现金2万元;2015年6月蒋瑞患扁桃体炎,在临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其垫付花费2000元;脱某拖延不迁移蒋瑞户口,其垫付蒋瑞3年的合作医疗费用共计450元;蒋瑞因故崴脚,在其处拿现金2000元;其给蒋瑞的陪嫁品共花费了14500元,以上总计花费了68950元。2017年1月15日脱某与蒋瑞因琐事发生纠纷,分居至今,同年3月21日镇原法院以(2017)甘102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脱某与蒋瑞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关彩礼的数额、蒋某借给脱某借款数额及蒋某垫付蒋瑞医疗费用等事实,分析认定如下:1.(2017)甘1027民初444号民事庭审笔录中蒋某之女蒋瑞称:”2014年2月,我与原告经他人介绍,双方自愿,彩礼实际收取人民币105000元,折仪、二程16000元,三金钱12000元,共计收取133000元,陪嫁品42英寸液晶电视1台及被子2床,其他原告所述婚姻构成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及本院(2017)甘1027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蒋某实际收取脱某彩礼105000元,应该认定彩礼为105000元;2.蒋某辩称脱某治疗心脏病时借其2万元,脱某自认借款1万元,也同意在返还彩礼中扣除,其他1万元只有蒋某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脱某借蒋某1万元予以认定;3.蒋某垫付蒋瑞在临泾卫生院住院费用189.73元,脱某知晓并无异议,予以确认。对蒋某垫付的其他费用,脱某否认,蒋某无其他证据证实,不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蒋某借脱某与蒋瑞婚姻收取彩礼,给脱某生活造成困难,脱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脱某与蒋瑞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两年多,且未生育子女,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返还彩礼。在婚期间脱某借蒋某1万元及蒋某垫付蒋瑞医疗费187.73元,脱某无异议,并同意在返还彩礼中扣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某返还脱某彩礼42000元,扣除脱某的借款10000元及蒋某垫付的医疗费187.73元,蒋某实际返还脱某彩礼31812.27元。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脱某负担600元,蒋某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