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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武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0号张武:你为交通肇事一案,对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丽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全面审查,依法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1年1月26日,你驾驶云P×××××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载杨X、陈X、李XX3人),由丽江驶往永胜方向。l6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丽永线K58+100米处时,在超越刘贵才驾驶的云L×××××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上载李X、张XA、刘XB、张XB4人)过程中,你所驾车辆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云P×××××号车右前角与云L×××××号车左后侧发生擦碰,导致云L×××××号车失控后向左驶出道路外五郎河边坡110米,造成云L×××××号车乘车人李X、张XA、刘XB当场死亡,乘车人张XB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27日死亡,驾驶人刘XA受伤后经送医院捡救无效于2011年1月28日死亡,云P×××××号、云L×××××号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2011年2月16日经永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3月3日经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认定,张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你打电话报警并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后你向被害人刘XA、张XB、刘XB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向被害人李X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l0200元,向被害人张XA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死亡证明、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云P×××××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云L×××××号“雪佛兰”牌轿车安全机件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P7258—2004人工检验标准;事故现场道路痕迹遗留情况,事故车辆车体痕迹检验情况,证明云P×××××与云L×××××发生过擦碰。永公交认字[2011]第Ol-26A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丽公交复字[2011]第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张武乘担全部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申诉提出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全面审查,依法再审,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要求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