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潘秋邑与田彩仁、王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秋邑,田彩仁,王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053号原告:潘秋邑,女,1973年11月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平,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彩仁,女,1962年3月20日生,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王远军,男,1960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潘秋邑与被告田彩仁、王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潘秋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秋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兰英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柳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