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以下简称嘉瑞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初16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经营者:王洋。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以下简称嘉瑞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奶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瑞福便利店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老奶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分别于2000年11月7日、2011年2月28日,注册取得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续展有效期分别至2020年11月6日、2021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老奶奶正品在市场上的销售。老奶奶公司向被告送达停止侵权通知后,被告仍继续销售,损害了老奶奶的品牌声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嘉瑞福便利店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11月7日,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等。经续展,有效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止。2001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为老奶奶公司。2011年2月28日,老奶奶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等,有效期限至2021年2月27日止。嘉瑞福便利店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等。老奶奶公司发现嘉瑞福便利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后,于2015年9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嘉瑞福便利店发送了《停止侵权通知》,通知载明:老奶奶公司是1470377号、3675502号、8002493号、1366604号、7249234号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是正品的老奶奶花生的生产厂家,其他任何厂家使用上述商标的行为均是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公司发现贵商铺有售卖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的商品,应立即停止售卖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销毁库存商品。根据邮件查询单记载,嘉瑞福便利店于2015年9月7日签收了该份材料。2015年10月13日,根据原告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5)沈恒证字第4752号公证书,其上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公证员徐立山、刘伟的监督下,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玺辉、庞亮于2015年9月17日来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国工二街45甲2号(牌匾名称:嘉瑞福超市),李玺辉、庞亮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4袋花生米(2袋倪太老奶奶牌和2袋东昊酒鬼牌),共计支付了人民币16元(壹拾陆元整)。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李玺辉对店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徐立山、刘伟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玺辉、庞亮对购买的花生米产品封存,对花生米产品封存前、后进行拍照,取得封存前后状态照片11张。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12张)与李玺辉、庞亮所购买的花生米产品的实物及店面相符,所购的花生米产品由李玺辉、庞亮保存。”经庭审对比,公证购买的倪太老奶奶牌花生米印制生产者为合肥市蒸蒸凯旺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的正面标有“倪太老奶奶nitailaonainai”字样。东昊酒鬼牌花生米印制生产者为大洼县丁云生炒货厂,包装袋的正面标有“东昊酒鬼花生”字样另查,老奶奶公司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支付16元,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老奶奶公司提供的(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449号公证书、(2015)沈恒证字第4752号公证书,停止侵权通知、委托合同,律师费、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老奶奶公司系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该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诉侵权商品为花生米,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加工过的花生”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印制的“倪太老奶奶nitailaonainai”与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商标对比,两者读音、字义基本相同,虽然两者文字的字形及排列的方向有所区别,但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其来源与老奶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嘉瑞福便利店的销售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嘉瑞福便利店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问题,嘉瑞福便利店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的来源,且在收到老奶奶公司邮寄的《停止侵权通知》后仍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老奶奶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所遭受损失以及嘉瑞福便利店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其请求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嘉瑞福便利店在收到《停止侵权通知》后,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本院综合考虑嘉瑞福利店的经营规模和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另外,老奶奶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支付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嘉瑞福便利店承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