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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高建华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423号申请人本院刑庭,住商城路236号。被执行人高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高建华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楠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