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锦荣日化与平子物流、余珍枝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平子物流货运站,余珍枝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84号原告: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九州市场供销商城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949017Y(1-1)。法定代表人:伍蕾,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25211972********,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宣城市平子物流货运站,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双桥物流园联邦物流大市场*幢**号,注册号341892600143150。经营者:邓先平,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金鸡笼村林场**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0********。被告:余珍枝,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双桥物流园联邦大市场*幢**号。原告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平子物流货运站、余珍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锦荣日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