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徐志成、曹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徐志成,曹晓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民初2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住所:江西省湖口县。负责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斌,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代理。被告:徐志成,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曹晓萍,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诉被告徐志成、曹晓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