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与李长再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李长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18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8号。负责人:王佳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兴华,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长再,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胜,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电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长再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长再负担。事实和理由: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关系的基本要件。仅凭李长再的陈述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且一审判决说理不充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李长再的诉讼请求。李长再辩称,哈尔滨电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李长再认为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哈尔滨电信公司的上诉。李长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哈尔滨电信公司给付李长再医疗费27,295元、救护费242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二次手术费2万元,以上总计51,337元;2.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电信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5日晚,李长再经过哈尔滨市道外区北环路中国电信北环路营业厅门前时,被其停车桩底座绊倒致伤。当日19时47分,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胜利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20时9分,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出警情况记录为:“倒地者自称是被地上的停车桩绊倒的,现家属已到现场并打120送往医院救治。”李长再支付急救车费用243元,当日22时李长再入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27,295.03元。北环路营业厅系下属营业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哈尔滨电信公司称北环路营业厅门前停车桩于2016年初予以拆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哈尔滨电信公司下属北环路营业厅门前停车桩仅剩底座,无警示标记,不易辨别,具有安全隐患,李长再被该停车桩底座绊倒致伤,北环路营业厅系该停车桩底座的管理单位,系哈尔滨电信公司下属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哈尔滨电信公司应对李长再的损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长再自身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应负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哈尔滨电信公司应对李长再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长再自负30%责任。李长再诉请的医疗费、急救车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以本院计算为准;李长再主张的护理人员工资虽未提供工资证明,但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不高于2015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予以支持。李长再诉请的二次手术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判决:一、哈尔滨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长再医疗费19,106.52元(27,295.03元×70%);二、哈尔滨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长再急救车费170.1元(243元×70%);三、哈尔滨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长再护理费1,586.67元(护理人员工资4,000元/月÷30天×17天×70%);四、哈尔滨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长再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100元/天×17天×70%);五、驳回李长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李长再负担832元,由哈尔滨电信公司负担351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李长再在一审中提交的照片、住院病历记载的住院时间、报警记录记载的接警时间等证据,可以证实李长再受伤的事实。哈尔滨电信公司作为所有人对此停车桩负有管理责任,其将停车桩锯掉后没有彻底将其恢复原状,造成行人李长再绊倒摔伤,哈尔滨电信公司理应承担李长再的赔偿责任。李长再提交的证据虽系间接证据,但哈尔滨电信公司一审、二审中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李长再的损害数额准确,哈尔滨电信公司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哈尔滨电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1元,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信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茂建审 判 员 王秀丽审 判 员 赵丹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春贺书 记 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