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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解怀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解怀清,何巧娥,鄂尔多斯市杭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03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法定代表人岳胜利,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解怀清,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何巧娥,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杭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杭瑞清,男,汉族,单位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解怀清、何巧娥、鄂尔多斯市杭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的执行依据已经立案执行。故本院将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与解怀清、何巧娥、鄂尔多斯市杭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1038���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