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行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库车县人民政府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车县人民政府,王焕秀,王燕妮,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行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法定代表人:阿不都卡德尔·毛尼亚孜,该县县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焕秀,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妮,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鹏,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上诉人库车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焕秀、王燕妮、邱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新29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库车县人民政府上诉称,本案系因不动产拆迁引起的纠纷,属涉及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库车县伊西哈拉镇,应由库车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库车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应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被告库车县人民政府属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涉案不动产位于库车县,属阿克苏地区辖区,故本案依法应由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王焕秀、王燕妮、邱鹏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库车县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库车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倩审 判 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比 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