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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37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云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9138-2。法定代表人胡全明。被执行人胡全明,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60万元及利息。胡全明对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858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业,现存的资产分别抵押在三家金融机构,尚有抵押权人未进入诉讼程序。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正在审查阶段。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调查,现存的资产分别抵押在三家金融机构,尚有抵押权人未进入诉讼程序。江苏省溧阳市云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正在审查阶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参与分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岳审判员 宗 清审判员 戴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