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文盲,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郝春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建学、人民陪审员霍艳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玮玮、李玉慧、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被告人田某某因其在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七百亩”(此片土地及地上房屋在2014年已被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征收并严禁在此沉陷区范围内私自种植、养殖,此沉陷区无隔离,属公共场所)种植的20亩葱被羊吃掉。2016年4月初,田某某购买老鼠药一瓶,并将其兑水后掺上麦麸子投放到扎赉诺尔矿区”七百亩”地里,且未设立标识及圈隔。2016年4月9日,王某某1放羊经过,羊因吃到田某某投放的掺有老鼠药的麦麸子后中毒死亡17只。经满洲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死亡羊价值人民币7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某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田某某的扎赉诺尔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现金支票存根、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关于补偿协议签订时间的说明、满洲里市第二医院门诊手册及心电图、扎赉诺尔中蒙医院MRI检查报告单、证人王某某2、王某某3、赵某某、李某某1、冉某某、屈某某、白某、史某某、杨某、李某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满洲里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报复在政府禁止私自种植的沉陷区内种植的葱地被吃,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导致17只羊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春虹审 判 员 梁建学人民陪审员 霍艳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