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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十家堡镇。被执行人许某,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司机,现在梨树县郭家店镇。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许某未能按本院(2016)吉0322民初2253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许某所有的吉CE89**解放牌货车车籍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三、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旭峰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