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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建扬与上海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扬,上海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3136号原告:叶建扬,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盛,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上海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徐云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宇,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建扬诉被告上海苏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叶建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叶建扬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叶建扬负担。审 判 长  周 励审 判 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