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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张宇驰、四川橙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张宇驰,四川橙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132号原告:王小平,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日,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张宇驰,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四川橙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中润恒大国际商贸城8幢3单元314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张宇驰、四川橙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对被告张宇驰、四川橙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王小平承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玉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