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某镇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8民初28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某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某镇镇司法所所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2、依法确认原告在被告办的鞋厂具有19年的工龄。事实与理由:1978年的“政企合一”时代,当时的被告名称为齐齐哈尔市郊区某某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为了落实当时的省委书记XXX的“必须办好和发展社队企业的精神”。被告出资8万元,厂房10间,在其辖区建制鞋厂一处,于1980年9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质为社办企业。培训和招用工人首批120人。原告王某某是其中一员。至1997年国家不允许政府办企业,于1997年7月30日申请注销。原告在临近退休时要求被告给身板社会保险,被告先以档案丢失,后又以档案销毁、最后又以未建档案搪塞原告。导���原告丧失参保时机而引发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被告是鞋厂的建厂人,是原告的用人单位。鞋厂不是法人独立企业,原告与被告存在19年的劳动关系,本案适用《劳动法》。被告承认对原告已侵权,综上无论被告是否有为原告申办社保的义务,只要其自认了将劳动者档案丢失、销毁、未建的其中一中行为即构成侵犯劳动者无法参保的权利,原告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该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证。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份、齐齐哈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予受理。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3、1978年11月25日某某公社关于建立制鞋厂的呈请报告一份、出资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当时为完成政治任务,出厂房十间、资金8万元,是鞋厂的建厂人。、4、1980年9月6日鞋厂的营业执照一份,工业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单一份,证明鞋厂是社办集体企业,不是法人独立企业,被告是用人单位。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解全胜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