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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传毓、蒋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传毓,蒋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吴传毓,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蒋何林,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传毓与被蒋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3)汀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2211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40795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百度搜索“”